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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作品的翻譯權由原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由于譯者在翻譯他人作品中投入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所以《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也就是說,西安翻譯公司的翻譯者在翻譯他人作品之前必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并在取得翻譯權后應當準確、合適地翻譯作品,不得原作品進行改編或歪曲、篡改、否則就是侵了原作作者的改編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西安翻譯公司的翻譯者對翻譯成新文字的翻譯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在行使其著作權時,也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例如:應當在翻譯作品上注明原作者的姓名;西安翻譯公司的翻譯者不能單獨許可他人行使對作品的表演權、攝制權等。
由于翻譯權的行使可以連續不斷,可以從一種文字到另一種文字,實踐中往往是翻譯者直接與作品的原著作權人聯系,取得翻譯許可。但有些情況下,如果不懂原作作品的語言文字,就必須通過另一種較為通用的語言文字文本進行翻譯,此時,就不但要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還要取得譯本著作權人的許可。
在國外,作者往往將作品的使用權轉讓給出版社,或授權出版社代理版權事務,西安翻譯公司的翻譯者只需從出版社那里取得翻譯權即可。這些出版社往往有版權代理權,依照通常的做法,是由準備出版翻譯本的出版社向國外出版社提出申請。
因此,如果耿某想翻譯出版經濟學著作,應先聯系準備出版該翻譯本的國內出版社,如果國內出版社同意出版,則由該出版社(或該出版社委托涉外版權代理公司)向此書標明的國外出版社或其他著作權人提出申請,協商取得翻譯權許可。
此外,《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兩種特殊的翻譯出版權行使方式。一種是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另一種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這兩種翻譯出版行為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可以不經作品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也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科學事業的發展;為了幫助殘疾人學習知識、欣賞藝術、接受教育,促進公益性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第一種翻譯出版方式中,是將外國人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則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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