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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3日,據譯雅馨翻譯公司了解到,去年6月,人民文學出版社外國文學編輯室編審、“哈利·波特系列”中文譯者之一馬愛農發現,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的涉及5種語言、13種圖書的外國文學名著,均署名“馬愛儂”編譯。署名與其名字高度雷同。于是,一紙訴狀告上法庭。今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合理費用1.5萬元。對此,馬愛農認為,賠償數額與索賠數額50萬元差距很大,且平均到單本書,每本書侵權賠償僅有7000多元。
此前,馬愛農的另一場官司——《綠山墻的安妮》抄襲案,也由于對其賠償金額過低,讓她至今心緒難平。
侵權成本過低引起爭議
2013年7月,馬愛農發現自己的譯作《綠山墻的安妮》被抄襲出版,于是將出版該抄襲作品的中國婦女出版社訴至法院。隨后,文潔若、屠岸等百位翻譯家,對馬愛農進行了聯名聲援。
2013年12月17日,朝陽區人民法院經一審判決認定,中國婦女出版社版《綠山墻的安妮》與人民文學出版社版《綠山墻的安妮》表達方式相同的字數高達約97%。法院判決中國婦女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同時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25000元、合理費用5000元。
馬愛農勝訴了,但也付出了不小的“代價”。最終賠償的3萬元,除去律師費用和其他費用,馬愛農實際所得賠償不足1萬元。
“抄襲成本過低,如何對今后的文壇起到警示作用?”馬愛農說,一直以來,很多譯者的經典作品被隨意抄襲、使用,這是對譯者極大的不公平。而她為維權投入了大量精力,這樣的判罰是無法接受的。
對于這個結果,譯林出版社原社長李景端也深感遺憾:“如此輕判,不僅令譯界眾人失望,也使其他著作權受害人倍感心寒。”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則顯得義憤填膺:“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何止25000元?權利人為了維權而付出的時間、勞動等精神損失,哪里是道歉就能撫平的?我支持她上訴。”
最終,馬愛農表示將繼續上訴。
翻譯領域的抄襲已成“頑疾”
翻譯領域的抄襲和剽竊,在很多老出版人眼中,已經成為“頑疾”。
2001年春,李景端就作為冰心、季羨林、楊武能、吳岳添等15位翻譯家的代理人,起訴物價出版社出版的《諾貝爾文學獎大系·小說精選》剽竊侵權,最終勝訴。
2006年,有媒體揭露時代文藝出版社《諾貝爾文學獎文集》“涉嫌中譯中”之后,李景端隨即要求“李斯”“宋瑞芬”這些“精通好幾國語言”的影子譯者,公開亮出自己的真名及外語學歷,未獲回應。
翻譯家王干卿從意大利文原版翻譯了《愛的教育》,在我國已衍生出100多個版本,其中有大量是抄襲王譯本的。為此,王干卿多年來連打了12場維權官司,雖都勝訴,但過程和結果,令他苦不堪言。
“這樣的事例簡直數不勝數了。”李景端提起來就憤慨,因為這些訴求直到今天,都沒引起足夠重視,以至抄襲頑疾猶存,甚至呈現更多更快的趨勢。
歸根結底,原因不外有二:首先是取證難。馬愛農說,現在的抄襲都是東抄一段、西抄一段,再加上自己的理解演繹,法院很難認定,取證程序非常復雜。其次,訴訟成本高,賠償低,這就擋住了很多權利人維權的步伐。
“輕罰抄襲無異于縱容侵權”
盡管這個結果與眾人期待不同,但馬愛農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輝卻不意外。“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以報刊、圖書出版或者類似方式侵權的,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在國家有關稿酬規定的2至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目前國家有關稿酬標準執行的仍是1999年國家版權局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其中翻譯作品基本稿酬為每千字20至80元,標準明顯過低。”張中輝說。
張洪波也認為,按照著作權法規定,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的數額,首先是看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無法計算的,看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二者均不好計算的,由法官自由裁量,作出不超過50萬元的法定賠償。“但是傳統環境下的侵權案件,判一本書侵權賠償50萬元,幾乎聞所未聞。”
對此,李景端直言:“輕罰抄襲無異于縱容侵權。一定要罰得他叫疼,疼得他不敢再犯。”
張洪波也呼吁,《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應盡快出臺。“該《辦法》已經結束公開征求意見,但還沒有正式頒布。國家版權局應盡快頒布這個標準,對作者、譯者都是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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