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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涉外業務增多,涉外糾紛也逐漸增加。法院在審理涉外案件時,通常堅持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因而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文書的翻譯也就必不可少。由于會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翻譯訴訟文書要慎之又慎,推敲琢磨,才不會損害客戶利益。深圳譯雅馨翻譯公司曾多次為涉外案件當事人翻譯訴訟文書,以專業的水準服務顧客,維護顧客的切身利益。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進一步規定,當事人的外文書面材料須同中文翻譯件一起遞交。當事人為訴訟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資料,均需要附中文譯本。對于當事人未附中文譯本的外文資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時堅持使用中文,而涉外案件中的涉外證據往往由外文書寫,這時就需要尋求專業法律訴訟文書翻譯的幫助,因為近年來各地法院紛紛出臺相關規定,要求訴訟文書的翻譯主體必須是經過認證且具備資質的翻譯機構,如果自行翻譯或委托譯員個人翻譯,則很可能面臨證據無效的風險。
要想在國內法院使用訴訟文書,需要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涉外證據進行公證,將經過公證的涉外證據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隨后將外交部公證的涉外證據在中國駐該國使館進行認證,再拿到國內提交法院前辦理翻譯手續。
詳細來說,首先起訴時要證明案件為涉外案件。境外當事人需要提供自己的基本情況和主體存在證明。其次境外證據要經過公證。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如果我國與該國沒有建立外交關系該怎么辦呢,“則該證據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轉向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此外翻譯還需要通過專業翻譯機構,個人翻譯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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